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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8055009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55009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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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
依据名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9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二)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三)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四)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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