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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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18055018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5501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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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54096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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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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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9月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三)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七)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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