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18047005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47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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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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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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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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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部 |
---|---|
依据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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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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