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1802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2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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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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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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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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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何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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