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 基本编码 | 370318004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0318004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
| 程序类型 | 暂无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54096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28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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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报告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向负责人报告。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向负责人报告 审查标准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向负责人报告。 -
决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日 负责人^负责人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人^负责人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或不实施 审查标准
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当场告知 审查标准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
实施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工具。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审查标准
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工具。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
处理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退还财物,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审查标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退还财物,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 无 | |
| 结果名称 | 无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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