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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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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切换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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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318004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441337031800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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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报告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向负责人报告。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向负责人报告

    审查标准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向负责人报告。
  • 决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日 负责人^负责人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人^负责人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或不实施

    审查标准

    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当场告知

    审查标准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 实施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工具。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审查标准

    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工具。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 处理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退还财物,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审查标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退还财物,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结果名称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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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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