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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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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80130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1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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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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