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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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180130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021801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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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3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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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3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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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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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及时补办立案报批手续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 5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责令限期改正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适用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责令改正 3-7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证据、法律依据、程序进行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审核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权利告知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1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罚款缴纳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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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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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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