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编码 00011826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441300011826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2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孙良亚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6865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申请人驾驶证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必要

提供材料真实准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 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png、jpg格式) 【展开】

其他;

纸质、电子

2份

A4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提供材料真实准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展开】

表格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提供材料真实可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流动人口信息回执单或居住证(在暂住地报名需提供) 【展开】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提供材料真实可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展开】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必要

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sqxs2}}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要求材料 1

    审查标准

    符合要求,接受申请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标准

    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材料合格发放证件 2

    审查标准

    符合法规要求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