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交通运输局水运科(市地方海事局) |
基本编码 | 373018017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373018017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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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5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3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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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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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5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5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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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为审核通过的企业办理备案 0 张新涛 办理备案 审查标准
符合法规要求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0 张新涛 准予备案/驳回申请 审查标准
符合法规要求 -
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企业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0 张新涛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法规要求 -
准予备案 | |
结果名称 | 准予备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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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第二款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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