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基本编码 | 000118259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441300011825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孙良亚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其他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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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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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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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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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机动车驾驶证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 1 审查标准
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
审查审批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发放证件 1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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