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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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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4003
实施层级: 市级
实施权限: 市直管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
执法职责: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七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加强对县(市、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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