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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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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1491300102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13001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21.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是否公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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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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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关于暂停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说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 【展开】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其他

自备或者法院判决

必要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展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第一款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第一款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展开】
    (二) 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第一款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第一款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展开】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数据入库 0 王建磊 数据入库

      审查标准

      符合条件的审核完成后数据计入系统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0 丁静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审查标准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0 邵瑞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审查标准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申请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提交材料 0 赵兴龙 受理材料

      审查标准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拨付
    结果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拨付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部门规章】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依据名称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号令(文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第一款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1978〕10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第一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依据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发布号令(文号) 劳社厅函〔2003〕3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第一款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05]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第三款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第五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部门规章】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依据名称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劳社﹝2006﹞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第一款 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新办法规定的计发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第一条第二款 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原办法规定的计发比例。 第二条第一款 二、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第三条第一款 三、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条第二款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条第一款 四、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条第一款 五、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第六条第一款 六、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第七条第一款 七、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第八条第一款 八、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 九、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怅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政发[1997]10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第一款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第二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难以平衡过渡的市地,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办法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第四条第四款 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部门规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第二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政府规章】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鲁政发〔2006〕9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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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供养直系亲属被判刑,需要什么材料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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