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现场核实材料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22005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22005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21.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捷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413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1-6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3141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社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1-6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要求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受理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10 陈凯华 是否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审核申请人是否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核实是否接受非公益性培训机构职业介绍及报销凭证情况。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领取失业人员报销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到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介绍费用。 0 综合柜员 是否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核实失业人员身份、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 -
是否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 |
结果名称 | 是否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可以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财政拨款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0530-5127118 |
电话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0530-5192521 |
电话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