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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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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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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49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49002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30.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杨木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071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13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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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3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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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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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就业人才区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13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未通过人员名单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二)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三) | 评委会会议纪要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评审会议产生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四) | 评审结果签证单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五) | 通过人员名单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六) | 评审工作报告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组建评委会的单位负责提供 【展开】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
(七) | 异议期公示报告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公示情况整理形成异议期公示报告 【展开】 |
必要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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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备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30 专技办工作人员 同意高评委行文公布职称评审结果 审查标准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
职称电子证书 | |
结果名称 | 职称电子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规〔202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部门规章】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规〔202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职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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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2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3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企业、协会等可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不得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
收费依据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由谁负责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工作
当职称评审工作结束之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报至批准其组建的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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