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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执法大队
基本编码 37021400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300H33702140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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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环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审查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办结,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期限60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陈磊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一级主任科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2月7日公布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行政处罚的时限?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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