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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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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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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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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已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业务的,自动推送到社保系统,如无欠费等特殊情况,社保系统自动注销。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24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24003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20.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朱晓昕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87266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9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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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9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872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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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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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9号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9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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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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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 综合柜员 注销登记。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注销条件。 -
受理申请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0 综合柜员 注销登记。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注销条件。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
结果名称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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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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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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