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本编码 | 371014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1014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牛方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411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项9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9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31411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9号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9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理完成 2 王玥晶 办结完成 审查标准
国家规定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7 王玥晶 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国家规定 -
初审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3 郭涛 初审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受理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3 郭涛 受理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
下发正式文件,批准企业按规定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 |
结果名称 | 下发正式文件,批准企业按规定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04〕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序号76 项目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材料?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2、上年度财务报告;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4、缓缴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