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按照文件要求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基本编码 | 372014926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26002 |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35.0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于琼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4123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9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9号 咨询电话:0530-5314123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就业人才专区就业人才窗口9 窗口名称:就业人才窗口 窗口编号:9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营业执照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展开】 |
非必要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人员类别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有关部门核发。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三)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若无法获取身份证电子证照信息,则需要申请人提交实体身份证。 【展开】 |
-
资格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获取并审核申请人提交信息及材料。 7 审核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原因并反馈至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保存信息,推至担保机构或银行进入下一步流程。 审查标准
1.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录入信息是否与材料一致; 2.申请人员是否在其他单位就业; 3.营业执照经营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注销; 4.申请金额、次数是否符合条件; 5.是否符合10类申请人员类别要求; 6.是否已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未足额还款、上次贷款逾期还款、有贷款未审批或者合伙人未审批; 7.是否符合工商注册信息等等。 【展开】 -
申请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现场申请:申请人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合作银行窗口提交材料,发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材料,发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0 提交成功或提交失败 审查标准
信息、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送达方式
|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通过 | |
| 结果名称 |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通过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无 |
| 结果样本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2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第一款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2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第一款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2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第一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第一款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贴息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