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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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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149460011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46001
实施主体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公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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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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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0 罗秀 资格认证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条件
  • 申请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0 苏宇涛 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条件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成功
结果名称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成功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部门规章】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厅发〔2022〕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经办机构应每年开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经办机构应在核发待遇(含首次)时,告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办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和方式供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线上认证的途径有哪些?

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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