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13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13002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22.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郭四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0128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1-6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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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16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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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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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社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1-6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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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书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现场业务系统打印,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签字确认。 | |||||
(二) | 有效身份证件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展开】 | ||||
(三) | 机关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现场业务系统打印,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签字确认。 |
-
办结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机关处、基金处审核后,拨付基金 5 郭四景 拨付基金至单位账户 审查标准
审批表金额准确 -
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0 郭四景 材料审核通过,开具《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交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2.死亡证明、继承人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拨付个人账户余额 | |
结果名称 |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拨付个人账户余额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行政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发〔200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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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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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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