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21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21003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6.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思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052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9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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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3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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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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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就业人才区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9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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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就业创业证申领申请 1 陈丕虎 办理就业创业证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申领就业创业证条件 -
申请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 0 陈丕虎 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人是否在山东省内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 | |
结果名称 | 就业创业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办理就业创业证是否收费?
《就业创业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如申领人选择邮寄,由申领人承担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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