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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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43006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80195W3370243006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单位或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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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95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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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9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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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永昌路166号市人防办4楼413室 受理时间: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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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案件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1个工作日 李昱霖^许德利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副队长^副队长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予以立案 审查标准
符合立案条件 -
调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受理内容 15个工作日 许德利^李昱霖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副队长^副队长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个工作日 黄修臣 市人防执法大队 副主任 分管领导 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调查处理意见及材料 -
办结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处罚案件办结 3个工作日 许德利^李昱霖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副队长^副队长 市人防执法大队^市人防执法大队 办结并归档 审查标准
处理完毕,材料齐全。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法律】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
---|---|
地址 | 菏泽市黄河路立交桥东100米路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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