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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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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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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1704601701 实施编码 1237170078079512243372017046017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公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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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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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5.19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5.19.1 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19.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缴存状态等信息。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 【展开】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0 业务人员 向缴存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证明》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0 业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结果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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