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704601101 | 实施编码 | 1237170078079512243372017046011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12420.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708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人民路与永昌路交汇处,中达地产2楼公积金服务大厅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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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市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010号中达地产大厦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1-12号窗口;开发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10-13号窗口;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与点将台路口西南角;鄄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河路99号帝景首府小区1号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鄄城管理部1-5号窗口;东明: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富强路南端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明管理部1-6号窗口;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会盟路大泽响水湾商铺1--28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巨野管理部1-6号窗口;成武: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321号1号楼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1-7号窗口;单县: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千山大厦10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县管理部1-8窗口 ;定陶: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4楼;郓城: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 咨询电话:053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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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达地产商务大厦2楼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号窗口 投诉电话:053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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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市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010号中达地产大厦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1-12号窗口;开发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10-13号窗口;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与点将台路口西南角;鄄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河路99号帝景首府小区1号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鄄城管理部1-5号窗口;东明: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富强路南端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明管理部1-6号窗口;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会盟路大泽响水湾商铺1--28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巨野管理部1-6号窗口;成武: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321号1号楼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1-7号窗口;单县: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千山大厦10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县管理部1-8窗口 ;定陶: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4楼;郓城: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 窗口名称:公积金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10-13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二)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填报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三) |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填报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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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0 业务人员 审核通过的,办理补缴确认手续,并告知缴存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收到单位补缴款项后,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 0 业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回单 | |
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回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依据名称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怎么办?
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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