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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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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202 实施编码 1237170078079512243372017047002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公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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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不动产权证书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非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 1. 5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5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 【展开】
    (二) 提取授权委托书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非必要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条文说明》4.1.2代办是提取管理中的常见现象,考虑到目前全国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与公安部门、商业银行实现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的实时验证, 因此为防范风险, 要求提取受托人在代办提取时,必须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委托授权证明材料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
  • 【展开】
    (三) I类银行储蓄卡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4.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 【展开】
    (四) 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展开】
    (五) 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

    非必要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1.5.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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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0 业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0 业务人员 告知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提取业务回单
    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农村自建房,没有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不能。农村自建房必须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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