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704700401 | 实施编码 | 1237170078079512243372017047004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12424.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708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人民路与永昌路交汇处,中达地产2楼公积金服务大厅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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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市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010号中达地产大厦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1-12号窗口;开发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10-13号窗口;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与点将台路口西南角;鄄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河路99号帝景首府小区1号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鄄城管理部1-5号窗口;东明: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富强路南端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明管理部1-6号窗口;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会盟路大泽响水湾商铺1--28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巨野管理部1-6号窗口;成武: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321号1号楼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1-7号窗口;单县: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千山大厦10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县管理部1-8窗口 ;定陶: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4楼;郓城: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 咨询电话:053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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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达地产商务大厦2楼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号窗口 投诉电话:053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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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市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010号中达地产大厦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1-12号窗口;开发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10-13号窗口;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与点将台路口西南角;鄄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河路99号帝景首府小区1号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鄄城管理部1-5号窗口;东明: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富强路南端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明管理部1-6号窗口;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会盟路大泽响水湾商铺1--28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巨野管理部1-6号窗口;成武: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321号1号楼二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1-7号窗口;单县: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千山大厦10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县管理部1-8窗口 ;定陶: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4楼;郓城: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 窗口名称:公积金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10-13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管部门提供 |
非必要 |
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提取授权委托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
非必要 |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三) | 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四) | I类银行储蓄卡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五) | 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3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
必要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
|
||||
(六) | 结婚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5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七) | 房租完税发票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租房缴纳房租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展开】 |
非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八) | 受托人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0 业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0 业务人员 告知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提取业务回单 | |
结果名称 | 提取业务回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其他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其他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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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租赁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是否需提供无房证明?
需要。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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