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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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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1704601001 实施编码 1237170078079512243372017046010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2436.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公示 是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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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5.3.1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展开】
    (二)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或汇缴变更清册 【展开】

    表格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真实有效 1、材料齐全;2、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展开】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收款单位账户信息、缴存年月、缴款方式、本月汇缴人数和金额等信息。
  • 【展开】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0 审核通过的,办理汇缴确认手续,并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收到单位汇缴款项后,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 0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查标准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回单
    结果名称 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回单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款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款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税吗?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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