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071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
执法职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
执法权限: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资产评估法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对应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