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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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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7865
实施层级: 市级
实施权限: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执法职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77号发布,2015年05月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权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77号发布,2015年05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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