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基本编码 | 370117010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117010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省市综合业务区A16、A17窗口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2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A16、A17窗口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其他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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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A16、A17窗口 咨询电话:0531-68966221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A16、A17窗口 投诉电话:0531-82083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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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24、A25 窗口名称:省市综合业务窗口 窗口编号:A24,A2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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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注册账号后,在平台内提交申请事项 1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供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办理事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 17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供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登录一体化平台查看办理情况,邮寄证书 2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
送达方式
其他
| 勘察资质证书 | |
| 结果名称 | 勘察资质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
| 结果样本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 电话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 电话 | 0531-82567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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