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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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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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建局 |
基本编码 | 3702174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40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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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科 咨询电话:0530-5695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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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科 投诉电话:0530-5695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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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屋征收补偿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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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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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受理1个工作日 吕志阔 市住建局 副主任科员 房屋征收补偿科 警告或罚款 审查标准
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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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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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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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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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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