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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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房屋征收补偿科 |
| 基本编码 | 37021740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400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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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科 咨询电话:0530-5695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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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科 投诉电话:0530-5695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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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屋征收补偿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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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受理1个工作日 吕志阔 市住建局 副主任科员 房屋征收补偿科 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住建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法律】 资产评估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资产评估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1号,2016年10月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 电话 | 0530-5127120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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