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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724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24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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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办理 智德稳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

    审查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们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黄河东路政务大厅
电话 05630-5127117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华东路1399号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业务受理电话

0530-516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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