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编码 37021718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8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立案审批表》 谭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立案审批表》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调查笔录 谭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调查笔录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发事先告知书 5个工作日 谭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事先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发处罚决定书 7个工作日 谭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结案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结案报告 谭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员 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结案报告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0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黄河东路政务大厅
电话 0530-512711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华东路1399号
电话 0530-5321021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