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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编码 37021716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6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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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 相关责任科室人员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中责任科室领导 相关中责任科室 出具行政处罚意见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7
行政诉讼
部门 牡丹区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牡丹区中华路2599号
电话 0530-5635900

暂无中介服务

1、咨询电话

0530-516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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