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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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编码 | 37021715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15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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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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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530-5166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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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时间: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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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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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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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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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90个工作日 赵永胜 建筑工程管理科 无 建筑工程管理科 实际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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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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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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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话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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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话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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