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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编码 37021712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2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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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和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通过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或接到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的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进行受理立案。 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立案审批表

    审查标准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也可委托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上报有关调查材料。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审查标准

    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 【展开】
  • 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需要依法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审查标准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通过听取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对是否变更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意见。 【展开】
  • 听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局根据听证笔录,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7日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听证笔录及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局提出。市局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处罚公示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签发后七日内,按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处罚信息,并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管平台等信用平台。 七日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公示处罚结果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送达与执行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委托设区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后使用,送达公告在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置顶三十日。 三十日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信用惩戒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及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信用惩戒,由局相关处室、单位按有关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反馈归档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案件办理终结后,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相关处室、单位,重大处罚决定同时反馈政策法规处。设区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转送或报请市局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情况书面报告或告知相关部门、单位。 侯艳华 勘察设计科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归档档案材料

    审查标准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0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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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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