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编码 | 37021712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2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勘察、设计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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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6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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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6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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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中华东路1369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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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 侯艳华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出具行政处罚意见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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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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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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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牡丹区中华路2599号 |
电话 | 0530-5635900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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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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