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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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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编码 37021710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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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 侯艳华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长 勘察设计科 出具行政处罚意见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7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牡丹区中华路2599号
电话 0530-5635900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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