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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709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09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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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的处罚 吴大勇、宋梅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任、副主任 招标办 调查核实处罚

    审查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牡丹区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7号
电话 0530-5622415

暂无中介服务

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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