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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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1708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08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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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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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6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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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907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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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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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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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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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无 吴大勇、宋梅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任、副主任 招标办 调查核实处罚 审查标准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招标投标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招标投标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4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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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牡丹区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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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7号 |
电话 | 0530-5622415 |
暂无中介服务
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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