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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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 基本编码 | 37021705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052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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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建设大厦904室 咨询电话:0530-531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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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建设大厦904室 投诉电话:0530-531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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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建设大厦904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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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审查并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无 卢国剑 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副站长 定额站 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审查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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