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17110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000117110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姚静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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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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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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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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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份证(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 |
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二)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如申请人为外国人需提供)(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展开】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三)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打印生成。 【展开】 |
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四) |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继续教育部门或机构颁发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个人登录系统,系统中打印注册申请表,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及有关原件提交聘用企业审核。(2)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原件,在系统中完成申请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审查标准
资料真实有效 -
受理、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核 4 审查标准
资料真实有效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批批准 1 审查标准
资料真实有效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其他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
结果名称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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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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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无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3.“造价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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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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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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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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