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17114003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00011711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姚静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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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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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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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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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收件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主管部门对注销材料进行收件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 -
受理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注销申请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证书注销 5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其他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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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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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版)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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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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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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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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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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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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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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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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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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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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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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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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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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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版)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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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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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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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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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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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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