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
| 基本编码 | 000117114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000117114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3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崔国华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588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5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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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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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区住建、资规窗口112 窗口名称:住建、资规窗口 窗口编号:112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医院开具证明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无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二) | 安全作业培训证明(个人报名)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个人、企业提供 |
必要 |
网上提交 |
采取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报名方式时皆需提供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三) | 劳动合同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个人、企业提供 |
必要 |
网上提交 |
采取从业所在地报名方式时需提供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四) | 安全作业培训证明(企业报名)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个人、企业提供 |
必要 |
网上提交 |
采取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报名方式时皆需提供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五) | 学历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教育主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无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六) | 身份证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无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七) | 户口簿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个人提供 |
必要 |
网上提交 |
采取户籍所在地报名方式时需提供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 |
-
收件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 -
受理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考核申请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通过考核后申领电子证照 5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成绩有效 -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结果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
| 结果样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四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四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住建部令第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资格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资格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资格证书: (一)未按期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从业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归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数据共享要求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监管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维护费用向同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涉及的违法违章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健康信息等录入信息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与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相应工种操作规则作业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作相应记分。分数跨省累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学习相关安全生产课程进行相应减分。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住建部令第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版)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8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版)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住建部令第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四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6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实施。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 电话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 电话 | 0531-825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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