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编码 | 00011710701106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00011710701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姚静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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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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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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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省内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由原聘用企业、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医院、司法部门开具 【展开】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二) | 单位更名证明材料(单位更名时需提交)(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单位更名证明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三) | 申请人身份证(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四)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省内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五) |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展开】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网上提交 |
1.本材料以自愿为原则。 2.上报内容应真实反映执业师、企业信息。 【展开】 | 1.内容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①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企业,聘用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②申请注册人将经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上报至所聘用企业。③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对申请注册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完成网上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审查标准
材料完备 -
受理、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4 审查标准
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办理决定 1 审查标准
申报信息符合要求 -
送达方式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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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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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发[2002]1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4项:二级建造师审批,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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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07]10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无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序号:14;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08]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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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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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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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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