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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
基本编码 370209237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437020923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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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治安处罚 发现即办理 赵富强 菏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民警 治安支队二大队 治安处罚

    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一款条第五项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 受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受案登记表表和受案回执 一个工作日 赵富强 治安 民警 治安支队二大队 受案登记表

    审查标准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 调查取证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赵富强 治安 民警 治安支队二大队 根据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赵富强 治安 民警 治安支队二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一款条第五项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3月公安部令第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一款条第五项规定处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略;第十八条:略;第十九条:略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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