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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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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公安局代为行使县级权力(牡丹区)
基本编码 000109140009A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000109140009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田长林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1785300330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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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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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展开】

其他;

电子

1份

按部令要求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窗口提交

按部令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展开】
(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其他;

纸质

1份

按部令要求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窗口提交

按部令要求 按部令要求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

纸质

1份

按部令要求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窗口提交

按部令要求 按部令要求
  • 审批机构审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决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或决定审验驾驶证通过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申请人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提供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资料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机动车驾驶证
结果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备注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备注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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