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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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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20900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13702090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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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提出行政复议

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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