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
基本编码 | 37020902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137020902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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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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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333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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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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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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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电话 | 0530-512721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1999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提出行政复议
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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