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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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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
基本编码 370209248002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248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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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发现即办理 程军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治安支队一大队科员 治安支队一大队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审查标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受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受案登记表表和受案回执 一个工作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受案登记表

    审查标准

    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行为的处罚
  • 调查取证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根据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行为的处罚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行为的处罚
出具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出具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问题适用情形?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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